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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51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释解)

本条是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的规定。

依本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如下;

一、询问前的准备

为了顺利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证人应有准备、有目的地进行。询问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拟出询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避免对证人进行询问时的盲目性。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对自己掌握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应当原样提供,不能隐匿不交或者销毁、涂改;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陈述或书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二、告知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其作证的义务。按照刑法的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受到刑事处罚。要使证人明白,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地提供给公安司法机关,是每个公民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同时,也要使证人明白,证人作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证人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果证人由于有顾虑,如怕负责任、怕受牵连、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等,而不愿或不敢如实作证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证人的不同情况,做好法制教育工作,解除其思想顾虑,鼓励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并切实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本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为证人毫无顾虑地提供证据、证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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