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的收集: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范围、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1.证据收集的目的:为了如实反映案件本来面目。
2.证据收集的主体:
a.公安司法人员;
b.律师。
3.证据收集要求:
(1)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及时性;
(3)深入细致;
(4)深入实际,采取专门手段和依赖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5)真实性要求:客观全面;
(6)法院对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a.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等;
b.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二、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目的:
a.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使证据具有法律上效力。
2.证据保全的方法:
a.言词证据:主要采用录音、笔录方法保全;
b.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
1.审查内容:
a.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b.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2.审查步骤:
a.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b.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c.综合审查。
3.审查方法:
①鉴别法;
②对比法;
③验证法;
④印证法;
⑤质证法;
⑥对质法等。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4.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6.运用间接证据规则:
a.相互依赖性;
b.关联性;
c.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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