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经济补偿权
发表时间: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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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是证人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证人无论是接受司法机关到场作证陈述案情的要求或是出庭作证,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的精神、时间、金钱,并影响到工作与生活,因此,应对证人作证作出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理论界,对于给予证人以一定经济补偿并没有太大的异议。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如何有效地实现这种补偿而又不至于造成对国家的重大损害或制度设置上的缺漏。我国出现的状况是,一方面理论界对于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已经达成共识,而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予以规定。
对证人经济补偿的一个核心问题便是支付主体的确定,即到底是应该由人民法院承担或是由控辩双方各自承担已方证人的合理费用。这涉及到谁将成为经济负担的主体并将因此而产生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人经济补偿问题也是我国证人出庭率较低的一个因素,解决证人经济补偿权的问题将有助于走出证人出庭难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司法机关片面夸大证人作证中的经济因素的影响,从而为自己回避职责寻找所谓合理的借口。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有关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观念转变的促进,也是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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