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要注意专家证人证言的例外,普通证人一般仅就其亲自察觉到的事实提供客观陈述,不得任意发表其对事实的意见或推断,即使发表了,这种意见或推断也不得作为证据采用,遵循意见证据规则,而专家证人的证言(鉴定人陈述和鉴定结论)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其可以提供对事实的意见或推断的陈述。
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意见可.否作为其证言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及证人如实地提供证言。”
据此,“如实”可理解为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尽可能无偏差、无倾向地反映,所以证人证言内容应当限于证人亲身感受和了解的案件情况,而不包括对案件事实、情节的分析判断和发表的其他意见。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传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②《最高人良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1998年10月25日)
八、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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