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传闻证据规则:
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大法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
大陆法系称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点是: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不予采信。
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
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
承认传闻证据,就等于助长侦查机关按自己的思路逼迫或者诱导证人做虚假证言。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一方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
而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人不出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行为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诚实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使用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
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想出庭作证的人不通知他们出庭,不负责任的证人以此来逃避作证的责任。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
证人不出庭,法官无法让证人宣誓,法官也无法根据陈述人的态度、表情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地真实性。
应当指出的是,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但实践中很少有证人出庭的。法官只能以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判案。这是中国法制的滞后。
保证证人出庭的权利,提高证人出庭的比例,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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