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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资格规则要略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38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绝对是一个大题目。这应当是一本可观厚度的书的容量 。而用一篇仅有数千或万余字的文章来包容它,实在是件令人为难的事。因此,本人仅以刑事诉讼中证据通过证据资格关应经受检验的规则为阐释对象,同时联系审判工作,也使较为纯粹的理论研究具有实践的支撑。在结构方面,以法定的七种证据为纲,分述各种证据应当受到制约的具体规则。有些规则的作用面是比较广泛的,几乎所有种类的证据都要受到它的限制。而有些证据规则只对部分或某种证据生效。对所有证据或某数种证据均应受到限制的规则已有阐释后,再涉及该规则,若没有特殊的意义,则不再重复。有特殊意义者,则不吝笔墨作一些或许是重复但并非多余的述说,以阐释其独特的意义所在。为保持行文的连贯,有些本人的意见是放在注释中的。

一、证据规则及其意义

“何种资料可为证据,如何收集、如何利用,此与认定事实是否真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极关重要。为使证据认定之事实真实、适用之法律正确,不能无一定之法则,以资准绳。称此法则,为证据法则。” 证据法则,也就是证据规则。简而言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获取和使用证据以认定事实所应遵循的准则。

首先,证据规则的设置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保证实体公正。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为客观真实,根据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则是所谓的法律真实。刑事诉讼的理想追求之一,应当是使案件的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而设置科学、完备的证据规则,有利于在发现及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去伪存真,从而使案件的法律真实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以正确适用法律,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其次,保证程序公正。第一,阻止非法取证。如果单纯追求客观真实,证据不受任何规则的羁束或许更为有利,因为任何规则的存在都可能使原本可籍以发现客观真实的材料因不合规则而被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从而使发现客观真实受到妨碍。此时认定的必然只能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如此 。所以说设置证据规则,实则是在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与防止为发现这种真实而可能造成的非法侵害二者不可兼得时选择其一,以形成事实上或是观念上的价值平衡 。第二,便于控辩双方相对公正地对抗。在采对抗制即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对抗中推动诉讼的发展,法官不主动介入侦查,只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取舍、判断、认定案件事实。若无一定的规则制约,难免双方任意取得并自由运用证据。既可能因为证据繁多而芜杂不利于发现真实,又易于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因此,完备的证据规则可以制约诉讼双方的取得并使用证据的行为,便于控辩双方相对公正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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