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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简述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136

近代的日本刑事诉讼法是以奉行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模式为其基本特征的。但是,这种状况在20世纪中叶有了一定的变化。1945年“二战”结束后,在盟军司令部的直接指挥下,日本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48年7月10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现行《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4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此次刑事诉讼法实质上是在美国控制下进行修改的,因此,深深打上了当事人主义的烙印,“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血儿’,从而形成了一种以把日本原来的职权主义与美国的当事人主义相结合为基本特点的新的诉讼结构形式”。所以,日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几经演变,逐渐形成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面貌。而这种混合型诉讼模式也反映在证据制度上:一方面,日本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一些证据制度,另一方面,则大胆汲取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部分,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展开的,因此,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关于证据制度的涵盖范围,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以自由心证为其根本立足点,赋予法官判断、决定证据证明力的权力,而关于防止法官擅断的规则的立法设计则较少。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发展过程中,早期的审判方式是采取陪审制,陪审团中的陪审员由于是非法律专业人员,驾驭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能力有限,因此,立法设计者为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制定了许多关于证据采用和判断尺度的规则。

证据规则的出现虽然是为了适应陪审制审判模式的需要,但并以没有随着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淡出法庭而衰亡,相反成了维系当事人主义的重要条件,“在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条件下,两造对抗并推动诉讼的发展进行,对于诉讼双方的立证如不设立严格具体的标准和规则,则当事人难免随意使用证据,即易形成叠床架屋、拖延诉讼,又容易模糊讼争要点,甚至真假难辨”。现行日本刑事诉讼虽然不实行陪审制,但是,由于在刑事审判模式较多采取当事主义的一些制度,与之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在坚持自由心征的同时,也吸收了当事主义下的证据规则,但是和建立在浩如烟海的判例基础上的证据规则相比,日本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略显简略。

按照刑事诉讼的发展阶段,证据规则包括收集证据(取证)规则,采纳证据(采证)规则,庭审调查证据(查证)规则,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定案)规则。而每一规则又包括数项具体子规则,《日本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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