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裁决离不开证据的支持,美国融合自由心证和法定形式这两大类别证据制度的诉讼习惯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两种证据制度的优势,既从形式上限制了法官采集证据以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专横权力,同时又为法官依照理性思维和信念认定案件真实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实现认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的诉讼目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美国目前施行的证据规则主要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判例为基础,其中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而天然的联系。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最常见和最主要的证据规则是以下几种: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排除规则。它是英美证据法上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项主要法则。依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证据不得在法院中采用等等。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排除某些虚伪的情况和事实,避免认定案情时发生错误。
传闻规则。又称分析法则,是美国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审判或听证中作出的陈述,不是来自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
预防规则。它又称防止规则,是为了防止出现伪证,预先规定在提出特定形式的证据时必须以某种保证性方式作为预防措施,否则该种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如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必须宣誓,对证人的询问必须个别进行等,以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数量规则。该规则主要规定某些事实和材料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作为佐证才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优先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较之其他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时,应优先于其他事实和材料而提出,例如证明文书的内容时,应优先提出其原本。
上述证据规则中,最佳证据规则曾是最重要、最广泛适用的,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确定力。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电子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的兴起,利用信息科学作成的文件能否作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证据,成为证据法上的新问题。另外,司法制度的完善和人权观念的兴起也使程序公正的信念逐步深入人心,必须由一个功能良好的证据规则来保障进入诉讼过程的证据的合法性。人们认为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使当事人至少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为此,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方面,法律承认了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许多例外,允许特定形况下采纳利用信息科学形成的文件作为证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大证据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加强对排除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要求诉讼过程严格遵循排除规则的要求,使其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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