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证据 > 证据审查 >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表时间:2010-06-13 浏览次数:142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手机短信是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是现代通讯科技发展的产物。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可以归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书证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其固有的易灭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的保全有特殊的必要性。短信很容易由于机主的操作不当误被删除;也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手机存储容量过小,可能因短信接受过多致使其被自动删除;手机灭失及卡损坏等其他可使其灭失的原因。对于手机短信的保全,可以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其短信内容固定下来。除此之外,将其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

    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重要依据。由于手机短信具有易修改性、易编辑性及不留痕迹性的特点,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其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有一定的局限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运用其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案件的虚假成分,从而得出正确的、可靠的结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