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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425

案情简介:

受害者a和嫌疑人b,在吃饭的时候,话不投机,引发争吵,进而引发伤害行为。当时受害者a用酒瓶子打加害者b,但没打到,就施以拳脚。结果嫌疑人b就拿出小刀刺受害者a,受害者a一看嫌疑人b拿着小刀就跑到饭店厨房取了一把菜刀。嫌疑人看见受害者拿着菜刀就往外跑,受害者就追,当时有人拦着受害者,但没拦住。受害者追上嫌疑人就用菜刀砍嫌疑人,无奈,嫌疑人用小刀将被害人刺成了重伤。

辩护词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b家属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b的辩护人。在庭前我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情况已了解。本辩护人对b的伤害行为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有异议。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本案的情况,应分为两个行为过程看。第一个行为过程为b和a在屋内的厮打行为;第二个行为起点是a去厨房取菜刀,过程是和b在屋外的厮打行为。a去厨房取菜刀的行为不是前面和b厮打行为的继续,而是a另起伤害犯意行为的起点,所以从a取菜刀到和b在屋外厮打的行为属于另一个行为过程。

首先,本辩护人就第一个行为过程发表辩护意见。b和a在屋内打架,是a引起的。通过b的讯问笔录和周艳红以及周艳丽的询问笔录可知,a先动手用啤酒瓶子打b,第一个酒瓶没打到,接着又要向b仍第二个酒瓶子,被周艳红抢了下来,并且周艳红阻拦a去打b,被a挣开,走到b跟前就打,在打斗的过程中,b拿出了身上带的水果刀,在a面前比划了比划,要吓唬一下a。a说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受伤了,只有其自己的陈述,并没有相关证据可以支持他的说法。应作有利b的推理,即当时b没有造成a身体损害。b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认定成正当防卫。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这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b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本辩护人对第二个行为过程发表辩护意见。a跑到菜馆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要砍b,是一种出于报复的心理,这是另一个行为过程,不是先前行为的继续了。b看见a拿菜刀出来,就慌忙跑到了屋外。而这时,王春还却拿着菜刀追赶b,魏景保曾拦着a,不让他追赶,并对他说,都是朋友,你干什么呀?可是a没有停止追赶,完全不顾魏景保对他的阻拦,跑到屋外就用菜刀砍b,其用菜刀砍b的行为应认定成对b的故意伤害行为。足以看出,a完全有伤害b的故意,主观恶性也非常大。而b面对着a拿着菜刀砍自己这样危险的行凶行为,当时也只能选择用小刀刺伤a,b这样做也是迫于无奈,完全是自卫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a拿菜刀砍b的行为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b用小刀造成a伤害,属于对a的防卫,而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说的故意伤害行为,其恰恰是a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b只是防卫。因此,不应对b的行为认定成故意伤害,也不能对b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对b认定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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