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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阶段的期限
发表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46

刑事诉讼期限:

1.侦查阶段

拘留期限:3日+(延长1-4日)/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刑诉法第89条] (拘留最长为37天)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4日+延长1-3日 [刑诉法第165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2月+延1月(上检批)+延2月(四种情形,省检批)+再延2月(十年有期以上,省检批)+延期(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154条-第161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诉法第77条]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诉法第77条]

2.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期限:1月+延长0.5月(重大、复杂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期限重新计算 [刑诉法第169条]

补充侦查:1个月内完毕,2次为限 [刑诉法第171条]

3.审判阶段

公诉案件一审审限:2月(至迟3月)+3月(上法批,死刑、附民、156条)+延期(最高法批);改变管辖/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限 [刑诉法第202条]

自诉案件一审审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第202条规定;未被羁押的,6个月 [刑诉法第206条]

简易程序一审审限:2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延长至1.5个月 [刑诉法第214条]

二审审限:2月+ 延长2月(省法批,死刑、附民、156条)+延期(最高法批)[刑诉法第232条]

再审审限:3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刑诉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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