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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期限限制
发表时间:2011-12-09 浏览次数:233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受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含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案期限可以超过上述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处理;

3.变更管辖的案件,办案期限从改变管辖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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