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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是否必须再审?
发表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19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符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民事案件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再行审理予以纠正的法律文书,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抗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情况,抗诉的理由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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