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回避适用的对象
发表时间: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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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女士打电话咨询,自己因邻里纠纷诉到法院,开庭的之前她发现本案的书记员李某是被告代理律师张某的妻子,该女士担心开庭的时候会有违公正,遂询问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的回避申请么?
律师解答: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首先书记员适用民诉中有关回避的规定,又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本案书记员李某系本案诉讼代理人张某的近亲属,属回避的范畴,因此该女士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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