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下人员有权利要求他们回避。
当事人,1997年以前当事人专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起诉以后称被告人。
被害人,1997年以前被害人的地位相当于证人,不属于当事人。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被害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许多刑事犯罪都会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遭到损失的人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往往由刑事法庭附带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多数情况下就是被害人,但也有时候不是。如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已经死亡,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多数情况是刑事被告人,但也有时候不是。如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的人只能起诉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赔偿。出租汽车肇事,死者家属起诉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赔偿。
法定代理人。以上四种人有权利要求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回避。以上四种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行使申请回避权时,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行使行使要求回避权。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个漏洞,以上四种人有要求回避权,但他们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怎么提出回避要求。权利等于虚设。他们依靠律师保护他们的权利。律师却没有要求回避权。在一起盗窃案中,辩护律师发现检察官是被害人(汽车失主)的侄女,与被害人有私下接触,当庭要求检察官回避。法官回答:“被害人没有要求回避权。”律师让被告人申请回避。法官问:“你为什么申请检察官回避呀?”被告人说:“我也不知道,律师教给我的。”当庭闹的很尴尬。
明年将要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从此,律师有了要求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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