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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回避制度
发表时间:2014-06-16 浏览次数:209

刑诉法解读16

我们看京剧,老爷升堂审案,左右要立两块牌子,一边是回避,一边是肃静。

我国古代,行政长官兼任法官,知县老爷既是县长,又是审判长。我国现在保存最好,对外开放的是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衙。县衙分三进院。第一进院为大堂,是老爷审案的地方,相当于法庭。第二进院为花厅,是老爷办公的地方,相当于现在的办公室。第三进院为后堂,是老爷和家眷的生活区,相当于家属宿舍。老爷升堂时,立回避牌,禁止老爷的家属、仆役和无关人员进入审判场所影响老爷审案。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是针对与案件无关人员的。

现代法律的回避制度与古代正好相反。不禁止群众旁听,回避是针对办案人员的。现代回避制度的定义是:在法定范围内,具备法定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里说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因为这四种人的特殊身份,他们曾经与一方当事人有过接触,办案中还可能和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容易偏听偏信,影响法律的公正。

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公检法机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过问案情,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

公检法机关领导,发现本机关有 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人员,不得让他们参与办案。

这就是现代法律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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