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的重大修改
发表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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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这一变化,修改后的规则把有关辩护刑事律师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同时,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此外,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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