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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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2日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诉法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律师,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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