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黄先生将自己的住房以2100元每月的价格租给毛某使用,未经审查其住房用途就与毛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料,毛某竟利用该房作为传销经营场所,后来毛某的传销窝点被警方端掉。
工商部门随后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房东黄先生开出罚单,没收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5万元。黄先生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黄先生认为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但始终未能提交认定事实错误的有效证据,仅强调其不知道毛某是传销人员不应受到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不需要明知,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被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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