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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在不同阶段的分类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03

1.侦查阶段:

①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不是辩护人地位,而是处于法律帮助者的地位);

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③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④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⑤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

2.审查起诉阶段: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

②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注意区别在审判阶段阅卷权的内容;

③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不需要经过审查起诉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④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⑤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请委托的人的意见;

⑥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3.审判阶段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都不需要经过审判机关批准;

②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③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不需要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④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注意: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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