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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
(1)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2)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未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2、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
3、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四、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1、身份关系上的效果
(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夫妻关系并不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继续有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其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自行恢复。
2、财产关系上的效果:
(1)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
?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2)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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