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当事人共同的权利有:
1.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2.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
3.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4.有权查阅庭审笔录;
5.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或者申请抗诉)。
不同身份的当事人又各自有特殊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律师做辩护人;
2.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4.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的,有权利申诉。
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在开庭十日前得到起诉书副本;
2。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辩护;
3.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做最后陈述。
被害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七日内有权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3.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4.不服一审判决的,五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自诉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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