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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发表时间:2014-06-20 浏览次数:205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检察院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不仅需要批准,还要有侦查人员陪同。律师与当事人谈话内容受到严格限制,会见要接受监听。侦查机关如果不想让当事人见律师,往往拒绝见律师,律师见不到创办人,交不上会见申请,就无法会见当事人。我曾办过一个刑事案件,跑了三个月,都说承办人出差了,知道侦查终结我也没有会见到当事人。

会见难是刑事辩护律师一个头痛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递交到全国人大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会见问题提出11条修正意见。

今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部分采纳了全国律协的意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刑事诉讼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以下四点不同:

1..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的案件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罪,大大限制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审批权。其他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检察院、公安局的批准文书。省去了审批手续,节省了律师的时间,断绝了公安局、检察院阻碍律师会见的途径。

2.律师会见由看守所安排。不再由公安局、检察院安排,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再陪同。

3.律师可以和当事人自由谈话。不再受监视和监听。

4.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和次数不再受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完全采纳律协的意见,但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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