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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
发表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10

“公检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中特有的词汇,指的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在中国统称国家司法机关。

国外任何国家都没有“公检法”一词,在刑事诉讼中,有的只是“控、辩、裁”三方。控方代表国家,辩方代表民间,法院代表第三方。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三方只服从法律。警察是政府的一部分,不属于司法机关。

中国古代也没有“公检法”一词。行政长官兼理审判,御史负责对行政长官的监督。捕快不是官员,是行政长官的差人。中国古代不讲人权,没有辩护制度。

不知什么时候,中国出现了“公检法”一词。公安局是老大、检察院是老二、法院是老三。“公检法”排列顺序与现代法律观念是矛盾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中法院掌有最高权力。有没有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法院说了算。法院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力量的干涉。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是否应当起诉,检察院说了算。检察院的检察权不受任何力量的干涉。政府乱抓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检察院有权力查处。法院不依法办案,检察院也有权查处。

公安机关的职责只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拘留和预审。是否需要逮捕、是否需要起诉,报检察院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听法院判决。法院如何判决,要倾听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不需要听警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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