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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查看全部卷案
发表时间:2013-01-05 浏览次数:188

依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全面阅卷

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和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手续卷(内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时间等内容),而不能查阅所有案卷。

而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看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所有案卷,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与之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昨天安排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记者在该院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看到,一名律师正在聚精会神地通过电脑查阅案卷。据介绍,该院是本市首家开展电子阅卷的检察院。他对记者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这是人权保障的充分体现。过去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他只能看到部分材料,而全部案卷需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他才能查阅。现在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所有案卷,这方便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及时全面的掌握证据情况,从而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河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记者说,检察机关机关迅速贯彻执行新“刑诉法”,为律师执业充分创造条件。对于律师来讲,新“刑诉法”带来了两个变化,一是能查阅的案卷更全了,二是查阅案卷更快了。根据新的规定,检察院现在应自律师预约之日起三日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而电子阅卷这一新举措改变了查阅、复制纸质案卷费时费力的状况,极大地方便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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