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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12-25 浏览次数:102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庭前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鉴此,《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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