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央视女记者一事发生后,12月11日,该案代理律师周泽已上书最高检,要求最高检撤销对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指定,另行指定检察机关管辖。
女记者、检察院、受贿、拘留等,这一连串十分敏感的字眼,持续拨弄着舆论的敏感神经。
从12月4日晚到现在,离事件的发生整整过去了一周时间,央视女记者李敏的父亲李建忠仍不知女儿事发的真相是什么。事发后,他于12月8日赶到北京,与许多人一样一直在苦苦地寻求事件的真相。
记者了解到,李建忠已于12月10日回到了山东老家,因为对于女儿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并不了解,也不懂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继续留在北京也帮不上忙。他说,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可以找律师,因为他已将此事交由律师周泽全权处理。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理“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进京抓记者”一案。周泽已经于12月11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对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提出了异议。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的最高检难道不懂得“回避”吗?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检为什么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则呢?
律师上书最高检
周泽律师认为,由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此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应当自行回避,应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管辖。
周泽在《管辖异议书》提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显然是把李敏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当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处理的。而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所以,李敏一案理应交由工作所在地的北京检察机关管辖。
由于李敏曾经与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一起到山西太原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直接涉及该院检察长及具体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该院对本案的管辖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不正义,无法摆脱“报复性执法”的公众质疑,也无法令人信服该院办案的公正性。
周泽还对最高检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对该案的管辖提出了怀疑。周泽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定管辖,指的是在不同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具体检察机关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本案显然不存在管辖不明,或者不同检察机关争议管辖权的情形。即使是最高检作了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向最高检陈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法应当自行回避,从而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管辖。
相关法条: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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