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发表时间:20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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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 保定、秦皇岛、唐山、邢台、邯郸、衡水、廊坊等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
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 张家口、沧州、承德三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五、 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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