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地域管辖]
河南省及郑州市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补充规定
=高院最近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调整全省中级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实行“推磨”方式审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全省18个中院分6组“推磨”轮换 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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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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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刑诉有哪些规定,应该说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1、首先是管辖的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外国人犯罪由中院管辖改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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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刑事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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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在确定地域管辖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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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主要规定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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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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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刑事自诉案件地域管辖权
首先,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根据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所以说,既然立案了,说明证据确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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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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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地域管辖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以上法条可以推知,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问题上应当适用犯罪地原则和最初受理原则。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旷某虽然是由其居住地b县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但是其盗窃行为发生在a地且当地公安局早已依法对该案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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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管辖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根据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据,便于参加诉讼,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谓犯罪地,一般包括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尤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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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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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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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地域管辖]
刑诉之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高法解释》第2条)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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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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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须解决三大问题
管辖问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发现一项犯罪事实或者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公、安(安全局)、检、法哪一个机关对该犯罪立案、侦查?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这些问题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就要解决,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势必影响诉讼活动的开展,甚至会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笔者仅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几个具体的刑事管辖问题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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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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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的存在现状及完善改进
中国古代汉语中,管是用来开闭门户的钥匙,而辖是用来关住或者解脱车轮的销子[1]。因此,管辖的最初定义就是管理统辖,具体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是公检法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及其权限划分。 职能管辖,又称为立案管辖,则是指公检法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职能管辖是立案的基础,只有确定了职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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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刑事地域管辖]
职能管辖冲突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
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以职务侵占罪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初步审查并请示上级法院后认为,案件既然属于职务侵占则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遂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作退案(不予受理)处理的理由是:职务侵占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现在检察院却予以立案侦查,由于侦查主体不合法,导致本案取得的所有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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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刑事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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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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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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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