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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
发表时间:2016-08-01 浏览次数:340

1.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法院依法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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