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江路事件”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5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件”。它和同期发生在北京、广州等地的一些类似案件一起,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
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云南昆明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在一辆警用车内被枪杀。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被列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因遭到刑讯逼供,杜培武被屈打成招,并被一审判处死刑。杜培武提出上诉,鉴于该案存在证据不全、刑讯逼供等疑点,云南省高院于1999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杜培武死缓。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根据该团伙的供述和证据验证,警方认定,该团伙才是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真相大白后,云南省高院宣告杜培武无罪,杜培武得以走出囹圄。
湖北佘祥林案
1994年1月,湖北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佘被妻子家人怀疑为凶手。不久,附近水塘出现一具无名女尸,公安机关遂对佘祥林立案侦查。9个月后,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湖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5年3月,“被害”多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归来,冤案得以平反。但此时,无辜的佘祥林已在铁窗中耗费了11年光阴。
陕西刀下留人案
2001年5月2日,陕西延安人董伟酒后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打架。董伟用地砖连续打击宋的头部,致宋倒地后逃离,宋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延安中院一审判处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伟不服,以该案中被害人宋阳也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陕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4月27日,代理此案的西安律师朱占平专程赶赴北京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传令案件暂缓执行。4月29日,延安刑场上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枪下留人”一幕。
“枪下留人”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2002年9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定对董伟判处死刑正确,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董伟于次日上午9时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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