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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308

在死刑复核权自今年1月1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规定主要是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做出了改革。与之前的相关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相比,此次新规定的最大不同在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做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做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被保留的“有限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况,如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部分改判。

而“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司法解释规范了相关程序,但对于应当改判无罪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在地方改判无罪的阻力很大,不利于制约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死刑案件,下级法院一般不能再次判处死刑并申请复核,只能做从轻或无罪的改判。

“发回去重审,对于应当从轻改判的案件比较好办,但是对应该改判无罪的案件,在下级法院做无罪判决将会遭遇很大阻力。”陈光中表示,阻力一方面可能来自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大众舆论,另一方面则来自地方各级诉讼参与机关。

从轻改判和无罪改判的性质不同,后者是对之前诉讼结果的完全“否定”,往往说明报请复核的案件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等环节都存在“错判”。而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牵涉广泛,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地方党政部门的参与协调,这类案子在地方想要做出无罪改判,阻力会更大。

“如果被定性为错案,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对被告人的国家赔偿和错案责任追究。”陈光中说,这容易导致先前的诉讼参与机关形成“有罪推定”的惯性或者偏见。如果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就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后可能出现过去一种不当做法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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