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2002年延安"枪下留人"事件的发生,使整个社会突然开始关注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带来的弊端。那么,由媒体最近披露的"枪下留人"的新版本,河北一位名叫高攀的抢劫犯于3月8日被执行死刑,这一事件又重新引起社会对死刑复核权的关注。按照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所说,高攀在执行死刑时未满18周岁。今年4月21日,佟丽华用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寄出《公民建议书》,除请求全国人大关注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重审高攀一案外,他建议全国人大修订与死刑核准制度相关的法律。同样在今年的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副主委毛宇峨提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并建议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回答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问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那么,收回死刑复核的权力是否会降低效率?死刑复核权收归后,具体可以如何实施呢?
嘉宾名单
○ 孙应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李贵方: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
主持人: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主要存在着哪些弊病?
李贵方:死刑复核权下放,我记得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授权,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个权力。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国家法律把这个权力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权力应不应该下放,在学者当中一直有争论。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应该说存在弊端比较明显,因为下放之后有些死刑案件在高院可以执行,客观上会形成实际执行死刑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因为各个省、市掌握的死刑标准不一样。可以这样说,在世界范围内,法院判决的不平衡都是被关注的问题,包括像美国更明显,它的各个州各个县都不一样。涉及到死刑这么严重的刑事犯罪,大家在案情判断上,事实的把握上,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不一致。如果下放肯定会使死刑案件数量增加,这是第一。第二,标准会不统一。对于公民来说,大家认为是一个法律标准,实际上法律也是一个标准,但是到了具体案件当中肯定千差万别,法官自己有一个司法判断和掌握。如果同一个标准,就会对全国案件有平衡,类似案件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就会比较一致。第三,也不排除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不能挽回的情况,因为量大了,可能就会造成很难挽救的一些后果。所以我觉得把死刑复核权下放,能支持它的理由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量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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