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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84

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这种做法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

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趋势。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10月10日,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83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3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22个。以上共计118个国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为78个。

美国是保留死刑的重要国家,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典型性。美国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开的,死刑量刑阶段有一个类似于量刑前有罪判决程序的听证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政府向陪审团出示应当判处死刑的证据,被告人可以亲自面对这些证据和出示自己的辩护证据。陪审团的工作是确认是否有用于加重或者减轻量刑的事实,法官要求陪审员在确认可以判处死刑的关键事实问题上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本是一审确认有罪的证据标准)的程度。陪审团不仅要考虑被告人性格的证据,在很多州还要考虑被告人家庭情况的证据。与一般的上诉和量刑证据相比,用于不判处死刑裁判的证据要求更加宽松,体现了“有利被告”的原则。

我国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首要任务是保障死刑的程序公正。作为审判程序一种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符合审判权的中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其中,公开审判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的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又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要求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更没有要求公开审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除法定情况以外,应当公开审理,唯独对死刑复核的案件没有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可以不提审被告人,也就是说,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最后裁判,裁判者不仅可以秘密审判,甚至于可以不与被处死刑的人见面。

公开审判本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内容,但在我们以往的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开庭审判成了基本原则,而开庭审判成了例外,更不用说公开审判。这种暗箱操作导致死刑复核无法受到社会的监督,也剥夺了当事人的公开审判权和庭审辩论权,使进行死刑复核的法官难以在控辩双方的争论中把握案件事实的真相,正确地判断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在生与死之间,有的情节非常细微,这种程序上的缺陷完全可能导致是生还是死的巨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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