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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将坚持程序正义杜绝冤错案件
发表时间:2012-06-23 浏览次数:197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首席大法官肖扬在多次法院工作会议上语重心长地强调。

发生在2005年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给人们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佘祥林为此付出了11年冤狱的代价。腾兴善、顾培武、胥敬祥等冤错案的接连发生,暴露了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以致酿成错杀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归再次被聚焦。

2006年两会上,肖扬院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提及佘祥林杀妻冤案:“佘祥林案留下沉痛教训,司法改革重点是要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错案的发生。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本。”

佘祥林案件发生后,最高法院专门召开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选取了解放以来的十几个案例,对这些冤案、错案是怎么造成的,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

为避免死刑错案的发生,樊崇义教授认为重点在审判程序上要把好“四关”——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程序关。“要做到这一步,关键在于落实程序正义。提升程序价值,提高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樊崇义教授说。

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成为最高法院2006年推进司法改革的重点。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成为杜绝冤错案件发生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将严格办理程序,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复核权。

据介绍,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必须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核准死刑的,原则上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最为关注这样一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以往律师虽然也提出辩护意见,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要求,有的法官可以置之不理,律师说得再多也没用,佘祥林案中就存在这一情况。”李肖霖律师说,这一规定等于给了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主张诉讼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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