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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6

近年来,随着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一系列错案的出现,死刑复核程序被抛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经受着舆论界和理论界的批评和质疑,其中焦点无疑是死刑复核权下放导致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的问题。2004年和2005年的“两会”期间,肖扬院长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要“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度保障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2005年7月1日和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第四、第五庭的庭长、副庭长,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三个刑庭,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200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文宣示收回死刑复核权。至此,沸沸扬扬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

其实,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在调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时机问题。如今,死刑核准权收回在即,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性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首要的就是,死刑复核的组织与人员问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力量无法满足死刑复核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解决死刑案件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人力不足的问题,曾经讨论过这么几种方案,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死刑复核机构,并从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选调一批业务素质高的法官到最高人民法院,即集中一批得力的审判人员从事死刑复核工作;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各大行政区划设立数个巡回复核庭复核死刑案件;三是,在各大区、大型城市和案件高发省派驻常设法庭,负责所辖区域的死刑复核;四是设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终,中央确定采纳第一种方案,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三个刑庭以及增加编制的方式来解决复核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这种方式对现行体制触动最小,最容易操作,也利于死刑复核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因此可谓最妥帖的选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以不同方式招收并培训复核人员。不久,复核人员即可到位,死刑复核工作就可启动。解决了复核组织和复核人员的问题后,还有许多程序操作性问题,这些程序性问题和理论问题紧密联系,必须回答,才能保证死刑复核工作顺利进行。这是因为,1979年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下放死刑复核权,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真正行使过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现在收回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将就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发表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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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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