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审判阶段 > 死刑复核程序 >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448

从2002年陕西董伟故意杀人案首起被报道“枪下留人”开始,湖北郭辉英、李河儒故意杀人案,河北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抢劫案等多起案件都先后上演了各种版本的“枪下留人”事件。随着媒体的曝光,又有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在人们眼前。死刑复核程序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专家学者、民情舆论的关注焦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一道把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

但长久以来,刑事法律上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十分原则粗泛,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将大部分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高院,省级高院往往两套制度一套人马,导致死刑复核制度呈现虚置化,运作并不尽如人意。并且,由于长期以来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并没有太多的实践指导经验。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权”公约批准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亦直接影响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整个刑事诉讼运行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酝酿修改。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顺应了这一改革趋势。

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死刑复核权下放20多年后的正式回归,是司法改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死刑复核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