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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子身中7刀惨死家中,公安却不予立案
发表时间:2015-08-25 浏览次数:133

案件详情:年轻女子身中7刀,惨死家中

7月8日,山东高密一出租屋内发生一起离奇命案。一名24岁的年轻妈妈倒在了血泊中,2岁多的女儿躺在床上。事发当天,死者的公公来看望媳妇和孙女,谁知看到了一幕血腥的画面。地下全是血,儿媳趴在地上,一动不动。

吓坏了的姚全力赶忙跑出厨房报了警,并通知了远在甘肃的儿子。得到消息后娜娜的父母也从安徽赶到了高密。随后警方进行的尸检,再一次震惊了一家人:法医说脖子上致命伤5刀,一共七刀,脖子大动脉割断了,脖子割断了三分之一。

妙龄女子身中7刀惨死家中,公安却不予立案

公安回应:死者为自杀,不予立案

8月5号,煎熬等待的一家人终于接到了高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份正式通知,可这通知内容姚华炯称实在难以接受。通知称:死者为自杀,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家属不服:申请监督立案和复议

对此,家人表示难以接受。从事发当时的厨房的摆设来看,死者当时正准备做饭,一个有心思做饭的人怎么会突然自杀呢?据死者2岁的女儿西西说,事发当天有两个男子进来过,家里卧室里的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而且钱也不见了。

近日,一家人再次来到高密刑警大队。毛警官说,事发后刑警队进行了全面细致地侦查,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才得出“自杀,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至于盗钱的事,是不是符合立案条件还要再研究。

姚华炯还提出,警方并没调取胡同口一处私人安装的监控。对这一疑问,毛警官解释称,他们去过多次要求调取监控,但监控主人坚持称没有监控,警方也没办法。最后,毛警官说,他们会把姚华炯提交的相关材料转交给刑警队领导。就姚华炯一家人对“自杀”结论的异义,毛警官建议可以去去检察院监督立案也可以去高密公安局复议。

目前,小姚一家人已经向高密检察院和高密公安局提交了材料,申请监督立案和复议。

立案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呢?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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