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又称审讯。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必须有罪犯的口供才能判刑,只要有罪犯的口供就能判刑,所以审讯是中国封建社会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手段。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现在口供作为犯罪证据已经越来越不重要了。但口供任然是证据的一种,询问犯罪嫌疑人依然是侦查中不可缺少手段。
现代法律中的讯问与封建社会的刑讯逼供性质完全不同。现代的讯问需要严格《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对秘密审讯的限制
讯问人员必须是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犯罪现场或者指定地点讯问,侦查人员必须先出示证件。
二、《刑事诉讼法》对异地审讯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诉讼法》对突击审讯、车轮战审讯的限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内容的限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米兰达警告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讯问前警察先向被讯问人发出警告: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这一规则称为米兰达警告。
中国警察则习惯向被讯问人发出另一种警告:你必须彻底交代你的罪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顽抗到底,死路一条。态度不老实不让你见律师。
中国警察这套警告词,显然是违背国籍上公认的诉讼原则的。未经法院审判,警察凭什么认定被讯问人有罪?收集犯罪证据是警察的职责,凭什么让公民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警察没有审判权,凭什么做出“从宽”“从严”的许诺?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是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成为最大的争议。最后通过的修正案是,即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又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警察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但不能说抗拒从严。同时完善了对刑讯逼供的申诉控告程序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六、讯问时警方要全程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这里,没有对所有的讯问过程都必须要求录音录像,这是因为我国幅员广大,在一些基层地区还没有音像设备。但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反制原则,被讯问人提出曾受到刑讯逼供后,警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这就促使了警方讯问时主动录音录像。
七、讯问特殊对象的特殊要求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家长(法定代理人) 到场。
八、讯问笔录必须是被讯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九、讯问笔录需要有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签名、盖章。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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