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听到这样的咨询:我报案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回信。我向他们要《不予立案通知书》,他们不给我。我应当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不是对每个报案人都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不立案通知书》只是发给控告人
公民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每个人都应当报案。法律没有规定对报案人发《不立案通知书》。
因自己受到犯罪侵害不能指出谁是犯罪人的,叫事主或者被害人。法律没有规定给被害人发《不立案通知书》。
因自己受到犯罪侵害,并能确定犯罪人是谁,指名要求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叫控告人。只有控告人才有开能得到《不立案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内容是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犯罪。” “你指控的人不具备作案时间。”,“你控告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你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查到相应证据”等等。
控告人如果不服,凭《不予起诉决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坚持认为的犯罪嫌疑人。
其他举报人对犯罪人没有起诉的权利,侦查机关没有必要给他们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已经立案的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不等于立案,立案也不等于破案。报案后,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但没有破案,这种情况不需要通知控告人。
比如,报案人报案被强奸、被抢劫、被盗窃,几个月后没有消息,报案人沉住气了,向公安机关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实,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只是还没有破案,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当然不会给报案人书面答复。
北京人几乎都有过丢自行车、丢手机的经历,报案后有几个破案的?
强奸、抢劫、盗窃等案件,报案后也很难及时破案。往往是抓住一个盗窃犯,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出几十起盗窃行为,抓住一个强奸犯,犯罪嫌疑人又交代出十几起强奸行为,这才破了多年的陈案。
立案后没有破案的,报案人不会得到什么通知。
三、移送其他机关的不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受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不代表不予立案,不用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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