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修改。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会见时要有公安人员在场,律师不许和当事人谈论案情,只能解答法律咨询。这种制度下,律师起不到辩护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权有犯罪嫌疑人本人行使。没有律师的辩护,公权力的行使就没有限制。大量违法行为就发生在侦查阶段。最严重的是非法搜查、非法羁押、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虽然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无法制止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无证搜查、无证逮捕、借侦查为名侮辱人格、刑讯逼供、虐待在押人员和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的,有权利代理当事人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或者羁押了不应当羁押的当事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尚未出台可操作的司法解释。许多事情律师还不知道该怎么做。如:辩护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是不是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犯罪嫌疑人不敢写委托书怎么办?辩护人能不能以律师的身份申诉、控告?哪里受理辩护律师的申诉和控告?受理机关按什么程序处理律师的申诉和控告?受理后不处理或者辩护律师对处理结果不服怎么办?——这些还是一团迷雾。
不管怎么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行使辩护权,是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很大制约,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十年前,我接过一起侦查阶段需要律师介入的案子。
一个北京人,因欠一个内蒙古人50万元。债主带了几个内蒙古警察来北京,把债务人抓走带到呼和浩特一个公安分局,关进看守所两个多月了。
我随当事人的哥哥到呼和浩特,找到该分局的值班副局长。了解到该公安分局并没有批准过拘留该当事人,更没有报检察院批准逮捕该当事人。去北京抓人的不是正式警察,而是几个“协警”。
我了解情况后,向该公安局递交了一份材料,用强硬口气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放人。局长点头哈腰,答应明天一定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当事人的哥哥对我的能力佩服不已。
第二天,我去公安局领人时,得到的答复是:这个人涉嫌的罪名是诈骗。拘留证、逮捕证我们已经办齐了。现在是合法羁押。
看守所传出来的消息是:当事人昨夜被吊打了一夜,承认了自己诈骗罪行,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签了字。
我灰溜溜的回来了。从此不再敢接侦查阶段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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