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由于侦查活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依法进行,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侦查权。
一般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只对一般案件行使侦查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权力犯罪,公安机关没有权力介入。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侦查。包括:
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5.暴乱罪;6.颠覆国家政权罪;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8.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9.投敌叛变罪,10.叛逃罪;11.间谍罪;1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13.资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权利犯罪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包括: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以上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只有检察院有权力侦查。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杀人、强奸、诈骗、劫机,本来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按照中国传统的说法,御史是钦差,只管当官的,不管老百姓。衙役是当差的,只管老百姓,不管当官的。
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有侦查权。但公安机关不是独立行使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受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一且案件都有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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