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所不同。
对公诉案件来说,首先要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具体而言,“有犯罪事实”有以下两层含义: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后还要符合管辖的规定。
自诉案件立案,首先要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参见“管辖”一章。其次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再次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但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最后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自诉案件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其一,若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缺乏证据,法院应该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若之后自诉人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二,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并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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