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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发表时间:2013-08-24 浏览次数:313

网友提问: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别有哪些?

佳木斯律师解答: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别

1、行为主体有所不同。

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发起人或股东。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当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者单位时,则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资金不足,经与其他股东存在共谋,采取虚报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则行为人与其他股东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行为人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共谋,未出资或部分出资而骗取公司登记,则此种行为同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2、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

而虚假出资罪则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

3、行为表现不同。

虚假出资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而取得公司登记。

4、欺诈行为的对象不同。

虚假出资罪所针对的包括公司登记主管机构,还包括其他真实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仅针对的是公司登记主管机构。

5、行为目不同。

虚假出资罪则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虚报注册资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

6、行为关系不同。

虚假出资罪发生于公司发起人、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但就发起人或股东整体而言,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则并不知道公司注册资本系虚假。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于申请公司登记人与登记管理部门之间。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既虚假出资又实施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则分别构成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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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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