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城市建设村里土地被政府征收,根据政策村民鄢某通过“农转非”变更为城镇居民。鄢某认为其符合办理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资格,但政府未予办理。鄢某不服,将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为其办理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鄢某在本案立案前半个月已经死亡,鄢某的儿媳李某以鄢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及立案材料上鄢某的签名均系李某书写。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鄢某在立案时已经死亡,其儿媳以鄢某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缺乏法定的起诉要件,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案中,鄢某的原告资格应由其近亲属继受,其所有的近亲属均可以获得起诉权,且没有顺序限制,但不在上述“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没有起诉权。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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