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5、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6、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和发出裁定;
7、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8、受理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其执行的立案;
9、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调解;
10、依法处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
11、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12、核算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13、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并对审限进行跟踪、催办和督办,定期向院领导与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4、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审查、程序上的处理和督办,并通报结果;
15、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老上访户工作;
16、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17、做好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18、组织开展重点案件、重信重访案件的排查和化解矛盾工作,并组织开展下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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