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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 不当立案而立案如何对待
发表时间:2012-08-08 浏览次数:451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近年来不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比重越来越大,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应该如何对待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批捕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雁江区检察院就近年来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来看,2006年该院立案监督案件为 20件 20人,截至2007年7月25日为止,该院立案监督10件10人,其中,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006年为11件11人,2007年为7件7人,分别占立案监督案件的55%和70%。可见,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在立案监督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已经成为立案监督的重要内容。

 

一、 当前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近年来的该院立案监督分析,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同公安侦查机关尚未达成有效的联系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及侦查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因此难以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都只能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才能发现,导致公安机关立案标缺乏监督,立案质量不高,造成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数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2、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往往把立案数和破案率纳入其目标考核的范畴,制定了严格而具体的考核标准,因此盲目追求立案数和破案率,有的甚至下达立、破案数量指标任务。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撤案率并未纳入其考核范围,导致基层侦查单位为求完成考核目标任务,对受理的案件盲目立案,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居高不下。

 

3、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所规定的罪与非罪尺度把握不严,特别是对一些酌定情节尺度把握不准,在有关情节的认识上,往往有先入为主观念,把一般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忽略了一些对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认定,加之对法律知识掌握片面,对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未严格把握执行,重打击轻保护观念仍然根深缔固,导致立案错误。如雁江区检察院所办的陈某盗窃一案,2006年5月2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趁同寝室的工人周某上班之际,将周放在枕头下的手机偷走弄到城里以150元的价格卖出。当日,周彬发现手机被盗,便怀疑为陈波所为,在资阳城里找到陈,陈承认了偷了手机,并带周去将手机赎回还给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48元。该案陈某盗窃价值刚够刑事处罚,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了赃物,且是初犯偶犯,经检察院审查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认为陈某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因此建议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4、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责任心不强,只图完成任务而不求案件质量,也是导致不当立案而立案的重要因素。重口供而轻证据思想仍严重,只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未做全面收集和分析,盲目立案而导致撤案发生。如雁江区检察院所办的余昌火伤害案,原材料中反映有精神病史而公安机关收集这方面的材料,并未对余进行司法精神病方面鉴定,在案件报捕后,经检察人员建议对余司法鉴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对余做了撤案处理。

 

5、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以及不当人为因素的干扰,也是导致公安机关盲目立案的原因之一。有的案件因为涉及的人员多或背景复杂,或者系有关部门和社会舆论关注事件,侦查机关为了减轻社会舆论等人为压力,往往采取先立案后调查,以便对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有所交代,而不严格把握刑事立案条件而立案。如雁江区检察院于2007年3月办理的申国学强奸案,该案各种证据材料均证明被害人申菊花是自愿与申国学发生性关系,申国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迫于舆论的压力,公安机关仍然以强奸罪对申国学立案侦查后提请逮捕。检察院在审查了该案后认为申国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作了撤案

 

6、将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立为刑事案件,有的基层侦查单位,对属一般性的民事经济纠纷,因为当事人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对一些不应当立案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导致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发生。

 

二、对不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

 

近年来,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我院加大了监督力度,截至2007年7月25日,雁江区检察院对该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占立案监督数的70%,有效的防止了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

 

(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职能。雁江区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定期对立案监督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把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落实到位,有效的保证了该项监督任务的完成。

 

(二) 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确保案件质量。该院多次召开业务培训会,针对不当立案而立案监督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并组织与其他县、市、区院进行经验交流活动,使办案人员能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保证监督案件的质量。

 

(四)、加强和公安侦查机关的配合和联系,及时发现和掌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讨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寓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初,有效的杜绝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

(五)、加大审查案件力度,注意从审查批捕中挖掘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线索,特别是从不捕案件中发现不当立案情况,及时发出纠正意见。通过对案件的审查,查微析疑,从案件中发现问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不构成犯罪案件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六)、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及亲属意见的制度,从中发现问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滞后,配套法规不全;尽管高检院审查批捕厅2000年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畴,但该解答并未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只是简单的提出向公安机关以纠正违法的形式进行监督,并无相应的配套法规。因此在执行中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

 

2、公安机关采取以事立案方式进行,检察机关难于监督。为规避监督,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进行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先以事进行立案,直到案件侦破后,才转为以人立案,表面上是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其实质是沿用不破不立,而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一般是以人立案为标准,对以事立案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立案监督困难。

 

3、联系制度不全,信息不畅通,使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难于发现。由于公安机关的受理、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一般未向检察机关提前通报,因此在检察机关收案前很难发现其哪些是应当立案,哪些属不当立案情况,该项监督尚只能处于审查批捕阶段才能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来源仍很单一。

 

4、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尚不规范,没有一个具体而可行的监督实施办法,导致监督中采取的以不构犯罪形式不捕,然后按口头建议纠正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撤消案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目前尚无具体明确的操作方案。

 

四、 切实建立和完善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措施:

 

1、建立较为完善的侦查和检察的联系制度,把立案监督工作前置。对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以便及时准确的把握立案情况,进行有效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活动,有效杜决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发生。

 

2、加强法制部门的把关力度,对所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都要通过法制部门严格把关,关口多了,随意性小了,防止基层盲目立案,只求数量不求质量。

 

3、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严格奖惩制度。从立法上,应建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体系,把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不仅检察机关应强化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立案情况,公安机关也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制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制约机制,不仅要把立案数、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办法,还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撤案率作为目标考核标准,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和撤案率纳入考核范畴,从而杜绝基层办案单位盲目立案,有效提高公安机关立案质量,防止错误立案情况的发生。

 

4、继续深入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当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立案监督范畴,不断加大该类案件的监督,并保证监督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强化自身素质的提高,有效的把握监督案件质量,强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积极加强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协调,讲究监督方式和方法,把监督和配合有效的统一起来。在配合中求监督,在监督中讲究配合,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原则,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公正。

 

总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又是立案监督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有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内容,有效的防止减少公安机关盲目立案,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和保护并重,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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