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应该立案
发表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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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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