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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在合肥中院审理薄谷开来案
发表时间:2012-07-27 浏览次数:208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几条的规定: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案件中如果在当地审理薄案必然牵扯许多盘根错节的情况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发条可总结出,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薄案符合第三种情况的规定,因此在合肥中院审理薄案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另:为什么是中级法院审理薄案。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案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提起公诉的,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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