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受理阶段 > 立案侦查 > 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程序
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27 浏览次数:457

律师法第33条仅仅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可能对律师行使会见权产生程序障碍并承担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利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与规范行使。为此,笔者建议:

(一)关于行使会见权的程序

首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杜绝律师私自办案的情况。

其次,与委托建立合法委托关系后,律师事务所仍应当将该事项通知侦查机关。

第三,在通知侦查机关后,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律师行使会见权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经办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制定的有关会见规定,不得有妨碍看守所正常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向会见对象递送物品,不向会见对象提供通讯设备;

其次,经办律师不应利用会见活动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包括不得帮助(包括不提供有关建议)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时也不利用会见时了解的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亲属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

第三,应当注意保守有关秘密,对于会见中了解到的与案件侦查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对侦查产生不得影响的信息,应当注意保密。当然,有关部门也应当明确律师应当保密的范围。

律师的职责应当是以合法的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被非法侵害,但律师也不应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代言人,不应唯当事人马首是瞻,以非法方式维护当事人权益,更不能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执业律师也合法方式行使有关执业权利,这样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的统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的程序”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立案侦查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